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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2019年修订)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提高师资队伍专业水平,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制度,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攻读形式

  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有三种形式:定向培养、非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

  1.定向培养: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申请人提出攻读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同意后,以在职定向方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事关系在学校,不转人事档案,毕业后回校工作。

  2.非定向培养:根据攻读学校及教师个人专业或职业发展需要,自主申请,以非在职方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不占用学校相关资源(如定向攻读指标、工资等),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学籍,需转出个人人事关系及档案。

  3.委托培养: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提升教师专业或职业发展能力为目标,由学校出面联系攻读院校,为拟培养教师提供各种必要条件,包括学习费用支持。人事关系在学校,不转人事档案,毕业后回校工作。

  三、报考条件

  1.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着眼发展,制定选派计划;优先选派重点学科建设、岗位工作急需,工作业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攻读学位。

  2.申请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教师,所报考专业须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紧密结合。

  3.选派教师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要具有刻苦钻研和严谨治学精神,且身体健康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四、申请程序

  1.个人填写《青海大学教师攻读硕、博研究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攻读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申请表》仅限当年有效,未填写《申请表》擅自报考者,学校不予办理后续手续。

  2.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到组织人事部备案。

  3.备案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校三方签订《青海大学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协议书》,明确学习时间、学习期间待遇、服务期限等事宜。未签订三方协议的,攻读学位期间停发工资等相关待遇,不享受评聘职称、报销学费、交通费等政策。

  五、工资待遇

  1.定向培养、委托培养

  攻读学位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晋档,职称正常评审,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正常办理。其中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校内其它福利待遇;半脱产学习期间,校内其它福利待遇分段享受;非脱产学习期间,享受校内其它福利待遇。

  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由本人先垫付,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返校工作后由组织人事部、计财处核报。其中,学费及住宿费足额核报,交通费按每学期往返家庭(或单位)至就读院校所在地的一次硬卧(二等座)核报。学习期间的其他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或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学费、住宿费、交通费不予报销。

  2.非定向培养

  学校审批通过,并签订协议的非定向培养,办理离职手续,与学校解除劳务关系,转出个人人事档案,学习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和待遇、停止职称评聘。取得学位申请返校工作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录用并报人社厅批复后,重新办理入职手续,职务职称重新评聘。

  3.海外攻读学位

  获得国家或对方高校(研究机构)全额资助到海外攻读学位教师,三方签订在职培养协议书,攻读期间按“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兑现工资待遇,学费、住宿及交通费不予报销。

  自费到海外攻读学位教师,三方签订在职培养协议书,攻读期间按“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兑现工资待遇,学费、交通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返校工作后由学校核报,住宿费不予报销。

  4.在职攻读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人员,享受《青海大学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青大校人字〔2014〕73号)的有关待遇。

  5.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人员的职称认定,按《青海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类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青大校人字[2018]25号)执行。

  六、服务期

  1.攻读学位教师毕业后,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服务年限。硕士或博士毕业后在校服务期均为8年,对口支援途径攻读学位者,在校服务期10年,若与学校有其它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2.服务期限未满申请调离、辞职或拒聘、被解聘、辞退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全额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以及培养费等,并缴纳未履行服务期的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标准按照服务年限每年壹万元计算。

  3.服务期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七、学习管理

  1.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和师资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积极创造宽松的人才发展环境,营造教师自我激励、主动提高的良好氛围,健全有利于汇集英才的培养机制。

  2.各单位要妥善解决工学矛盾,提前制定选派计划,积极创造学习条件,鼓励教师攻读硕、博学位。在读人员所在单位要主动与培养单位和在读人员加强沟通联络,多方协同管理,督促按期完成学业。

  3.申请人要严格执行报考申请程序,切实履行协议,遵守培养单位规章制度,以诚为本、以信立身,珍惜个人信用记录。

  4.攻读学位期间的脱产学习时间由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5.学习期限按培养单位学制为准,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延期。未经同意擅自延期者,不予报销学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6.学习结束后,攻读者应及时将学籍档案、学业证书等资料移交组织人事部;毕业后一个月内到校组织人事部报到,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自行承担攻读教师的学费、住宿费及交通费。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在职攻读学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