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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在职进修学习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在职进修学习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在职人员进修学习和攻读学位培养力度,不断优化人员结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内容

  (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参加各种业务、计算机和外语等学习培训或进修,但学习的内容应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学用一致;

  (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岗位性质相近专业的学习,并取得高一级学历;

  (三)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1、在职人员申请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可采取联合培养的形式,在科研工作和研究生论文选题上,应尽量结合所在单位的科研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直接回单位完成研究生论文。

  2、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按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习条件

  (一)在职人员申请学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有为祖国农业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

  2、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工作努力勤奋,学习刻苦用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

  3、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较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在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属本单位重点培养的科研骨干。

  4、安心从事本专业工作。

  5、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学业;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岁。

  (二)在职人员申请学习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学习人员必须是我院正式在编人员;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  

  2、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在院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攻读形式

  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有三种形式:即脱产选派、在职选派和个人非计划性报考。

  1、脱产选派是指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管理以及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按照人才培养计划选派在编在岗的职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脱产攻读硕、博士学位的形式。

  2、在职选派是指职工在完成科研、管理等日常工作任务的同时,经院批准选派攻读硕、博士学位的形式(包括农业推广硕士班等)。

  3、个人非计划性报考是指没有列入计划,考取国家统招或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及农业推广硕士班等形式。

  四、审批程序

  (一)采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和组织直接推荐两种方式。

  1、个人申请者,并需符合上述条件资格,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同时填写培训进修人员审批表。

  2、组织推荐,要坚持把那些思想好,服从组织需要,工作努力并做出成绩和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同志作为优先推荐对象。

  (二)基层单位初审同意的报考人员,到院组织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培训进修学习人员审批表》,基层单位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应的《招生简章》一并上报组织人事处。

  (三)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四)被录取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到组织人事处与院、所在部门签订协议书。 

  五、学习人员的管理

  1、各所室对申请报考的人员实行计划管理。根据需要,对学习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2、院组织人事部门、所在单位对选派进修学习的人员,要给予关心,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

  3、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应该积极鼓励,但无论任何形式的学习,必须事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和单位领导批准,以便纳入管理计划。对于未经领导批准的进修、学习,一切费用自理;

  4、院内各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脱产进修或参加岗位培训,一律要经过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参加进修学习的人员,在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单位和培训单位的纪律。学习结束后,要写出简要的学习小结;

  6、完成学习任务后,一周内到院组织人事部报到,并将学习成绩、鉴定、毕业证、学位证交组织人事部门验证归档;

  7、学习人员在学习结束后一周内预期未归者,停发工资等相关待遇;超过一个月仍不回院工作的,按除名处理;

  8、学习期间,未经单位批准,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所学专业;

  9、学习期限按硕、博士学习的计划学制计算,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时间者,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院研究同意;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半年;擅自延期未归的,期限为半个月停发工资,一个月按除名处理;   

  10、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者,本院(甲方)还须按有关规定与其本人(丙方)和所在单位(乙方)签订协议,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协议书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明确其培养费、福利待遇和违约处理意见等。

  六、相关待遇

  1、脱产选派攻读学位

  脱产选派攻读学位的职工,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工资正常晋档,工龄连续计算,职称正常评审,停发院内津贴。

  2、在职选派攻读学位

  在职选派攻读学位的职工,学习期间,工资、津贴等一切待遇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学习计划要求脱产一年完成课程学习者,脱产期间的工资、津贴及交通费等待遇参照脱产选派的待遇执行。

  七、经费报销办法

  1、在职选派攻读博士学位的费用由个人、所在单位和院三方各负担三分之一。

  2、被录取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完成规定学业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再按标准予以报销;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职工未经单位批准自行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发生的一切费用院不予承担,不享受院里规定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相关待遇。

  九、回院工作服务期限

  1、学习期满后,回院工作,服从工作安排;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回院工作的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

  2、未满服务期限即申请调离、拒聘、辞职或被解聘、辞退者,按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3、各类人员的服务期应从完成学习任务回院工作之日起计算,外出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服务期。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选派学习的各类人员按当时与单位签定的有关协议执行。

  九、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