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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财务制度

第一条  青海省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建设经费来源于财政专项基金,应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平台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条  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经费应主要用于青海省麦类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经费为年度预算,一次性拨付。

第三条  青海省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经费由首席专家根据各岗位专家重点任务,讨论经费分配方案,并由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依托单位下拨给各岗位专家、省级基地依托单位。

第四条  经费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麦类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无关的开支。首席专家、功能室主以及岗位专家按照所签署的协议书以及年度任务表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所依托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主要支出范围包括调查研究费用、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的集成示范费用、国家体系成果的引进与熟化费用、亟需的实用技术攻关费用、技术集成及示范、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绩效费。

1、调查研究费用:交通差旅费、规划和方案制定费等。

2、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集成示范费:主推技术规范制定费、试验示范费、交通差旅费、技术培训和指导费等。

3、国家体系成果的引进与熟化费:试验示范费、交通差旅费等。

4、亟需的实用技术攻关费:试验示范费、交通差旅费、劳动费、技术规范制定费。

5、技术集成及示范:图书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印刷费、资料查询费。

6、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7、专家咨询费:方案审查、规划评审等专家费用。

8、会议费:主要包括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名录制定,实施方案论证、重大公益性技术难题的会诊;组织重点示范县技术人员在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基地对主推技术的集成示范观摩与交流。

9、绩效费:包括岗位专家费用和推广工作考核后优秀岗位人员、推广技术人员等奖励资金。

第五条  预算编制要求

1、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年度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应根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六条  一切经费支出根据青海省及依托单位财务规定进行报账,但必须经过首席专家或岗位专家或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岗位专家和省级基地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及时做出决算。依托单位的财会人员要监督和保障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经费决算一式两份,一份汇报给首席专家存档,另一份留存依托单位的主管会计。必要时,首席专家委托专业人员检查岗位专家和省级基地负责人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每年12月,岗位专家和省级基地负责人要分别制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汇报给首席专家存档,另一份留存依托单位的主管会计。

第八条  审计发现经费使用出现严重违规现象,应停止拨款。经过调查和整顿以后决定是否继续拨款。

第九条  县级麦类产业技术推广平台经费设列入《基层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专项,按国家的相关要求和县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执行。省级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在省级基地和县级基地开展技术集成试验、攻关技术试验等费用,由省级平台经费列支。

第十条  年度任务完成后,首席专家、功能室主任及岗位专家应会同财务部门清理收支账目,编制年度决算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青海省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