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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青海省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总体要求和青海麦类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需求,制订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围绕麦类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通过省级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县麦类产业技术推广平台和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平台三级平台有机衔接,采用农科教、产学研结合的模式,建设从研发到生产再到消费或市场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青海麦类产业技术的成果转化的快速通道,提高麦类科技成果应用水平和转化率,提升麦类产业的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水平。

  第二条  青海麦类(小麦、青稞、玉米)产业省级技术转化研发平台下设由4个功能研究室、11个岗位专家和3个省级技术转化基地。对接互助、湟中、大通、湟源、共和等5个示范县。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按照全省麦类产业一盘棋的思路,开展青海麦类(小麦、青稞、玉米)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条  省级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的职责是制定麦类产业发展的5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制定分区域麦类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名录,集成主推技术规范;确定麦类产业的重点产业县并紧密对接县级麦类产业技术推广平台指导其开展本产业技术推广工作。审核产业重点县的技术推广计划;承接国家食用麦类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科技成果的引入与熟化工作;收集、整理麦类产业技术需求真实信息,并根据需求对重大公益性技术难题展开会诊;对综合配套技术进行集成;对麦类产业发展亟需的实用技术开展攻关。

  第五条  县级麦类(小麦、青稞、玉米)产业技术推广平台的职责是确定与省级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相适应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本县的年度推广计划;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展示与示范;科技骨干和示范户的培训;收集本县麦类产业发展的真实需求信息;

  第六条  针对麦类(小麦、青稞、玉米)产业发展亟需的实用技术必须由县级麦类产业技术推广平台产业专家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收集农民真实需求信息基础上提出,并由麦类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执行专家组讨论确定。

  第七条  遗传育种功能室的职责是制定麦类(小麦、青稞、玉米)产业发展的品种5年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制定分区域麦类主导品种名录;指导县级麦类产业技术推广平台的制定主导品种名录,审核产业重点县的主导品种推广计划。引入国家麦类产业技术体系的主导品种,并在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进行展示;收集和整理麦类产业发展的品种需求信息。主导品种的原种繁育;对麦类产业发展亟需的新品种进行培育和试验。

  第八条  栽培土肥功能室的职责是制定麦类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生产与施肥技术)5年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制定分区域麦类主推技术(生产与施肥技术)名录,并集成主推技术规范;指导县级麦类产业技术推广平台制定主推技术名录,审核产业重点县的主推技术推广计划。引入国家麦类产业技术体系的麦类生产的主推技术(生产与施肥技术),并在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进行熟化示范;征求麦类产业发展的栽培土肥技术的需求信息;麦类综合配套技术集成后,在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基地示范;对麦类产业发展亟需的生产技术和施肥技术开展攻关。

  第九条  病虫草防控功能室的职责是制定麦类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5年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制定分区域麦类主推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名录;指导县级麦类产业技术推广平台制定主推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名录,审核产业重点县的技术推广计划。引入国家麦类产业技术体系的麦类生产的主推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并在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进行熟化示范;征求麦类产业发展的病虫草综合防控技术的需求信息,并对突发性的麦类病虫害进行会诊。对麦类产业发展亟需的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开展攻关。

  第十条  食品加工与经济功能室的职责是制定麦类产业发展的加工技术5年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引入国家麦类产业技术体系的麦类加工技术,并在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进行熟化示范;调查分析青海麦类产业的生产要素、制定麦类产业发展的战略政策、技术成果的绩效评估;征求麦类产业发展的加工技术、市场需求信息;对麦类产业发展亟需的食品加工技术开展攻关;麦类产业技术转化的机制和运行模式探索与研究。

  第十一条  青海省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设置对接7个产业重点县,指导11个主导品种和8项主推技术。根据技术研发工作内容和推广技术的领域,将指导任务明确分配给各功能研究室栽培土肥、植保等方向的岗位人员,联合品种方向的岗位人员共同实施技术转化研发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麦类产业发展和技术转化的需要对青海省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省级转化基地可以不断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组织各功能室制定与各功能室相关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名录、亟需实用技术的攻关以及实施方案制定,对接县科技骨干的科技培训,检查各方案的实施情况;负责考核各功能室和岗位人员。统筹和协调各功能室的工作关系和对接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  功能室主任组织本功能室岗位专家制定各自的年度实施方案以及各岗位人员之间的协调联系。

  第十五条  各岗位专家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与功能室主任衔接,制定自己的年度实施方案,这个实施方案要符合平台建设的要求和首席专家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体系的岗位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人员应自觉接受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内相关制度的管理和首席专家的组织;聘任人员根据省级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总体要求,保证将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研发的新成果及时在对接的基地县进行示范转化。

  第十七条  各岗位人员按岗位设置和专业特点,根据收集与整理的相关技术需求,对不成熟的实用技术进行攻关。亟需的实用技术攻关采用课题申报的形式通过功能室向首席办申请,并经麦类产业执行专家组审核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麦类产业技术推广平台与科技示范平台要围绕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平台要求开展工作,麦类产业专家服从省级专家的总体推广计划。每个岗位专家每年必须开展1-2项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为“青海省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作物所麦类研究室,设秘书1人,负责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建设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协助首席专家进行青海省农牧业有关政策文件、资源管理、项目支持和会议组织等的上传与下达。

  第三章    执行专家组

  第二十条  执行专家组的组成。首席专家、功能室主任、对接县麦类产业专家组成麦类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执行专家组,首席专家任组长。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专家组的职责。执行专家组讨论审核麦类产业的规划、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亟需的实用技术以及产业发展存在的重点问题等;凝练麦类产业发展分区域的主推技术和亟需的实用关键技术;负责审核各功能室的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功能室的业务活动。执行专家组负责评审岗位专家的亟需实用技术的课题申请。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专家组的会议。每年1月底之前,执行专家组召开麦类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总结和考评会;总结上年的建设工作,同时,讨论制定各自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形成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任务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首席专家根据青海省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委员会审批下达的“麦类(小麦、青稞、玉米)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建设”五年技术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任务分解方案,经执行专家组讨论通过后,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功能室、岗位专家和基地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每个岗位专家根据各功能室的任务向功能室提出技术集成、攻关技术和国家成果的引进熟化的申请,有些技术首席专家也可以委托岗位专家集成,并与首席专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时,此协议一年一签。

  第二十五条  首席专家组织功能室主任负责制定相关领域的主推技术规范,统一编制技术方案和培训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麦类备耕和备播准备阶段、播种和出苗、拔节、开花灌浆、收获、加工、销售等关键时期,各研究岗位人员密切关注自然、气候、市场变化和生产动态,对生产中发生的实际问题,经过平台内执行专家组会商,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方案,上报管委会。形成的材料根据内容性质分为:政策建议、情况通报、技术指导意见和科学普及读物。

  第二十七条  技术指导意见和科学普及读物经首席专家批准后即可公布,并可借助媒体进行宣传和推广。政策建议和情况通报应报告管委会,在批准的范围内公布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