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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人员聘任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平台的人员聘用和管理,提高平台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业科技创新省级平台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海省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工作细则》和《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支撑5年规划(2015-2020)》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平台聘任人员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择优选用;双向选择、双重管理;绩效导向、优劳优酬;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二条 以促进蚕豆产业技术创新和推广为目标,以任务为牵引,以项目为纽带,建立健全“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重在使用、协议管理”的人员聘任机制。

  第三条  由首席科学家、功能室主任组成的岗位人员聘用小组负责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工作。

  第四条  岗位专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平台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蚕豆产业平台首席专家提出岗位设置和聘用事项及初步侯选人名单;

  (二)聘用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根据面试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三)首席科学家或功能室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平台有关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平台应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任合同。合同按年度方案的需求一年一签。订立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1份存入平台档案。

  第七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内容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条件、项目安排及可能配套的经费;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条件;

  (五)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  受聘人员在平台从事涉及技术机密的工作岗位或阅读使用平台有关机密文件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应积极掌握蚕豆产业相关岗位的发展趋势和需求,积极申请平台的技术研发课题。

  第十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平台应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受聘人员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优秀者,平台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平台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相关条款直至解聘。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平台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五条  平台应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续聘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研发转化平台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