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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青海省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总体要求和青海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需求,制订青海省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海省蚕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围绕蚕豆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通过省级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县蚕豆产业技术推广平台和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平台三级平台有机衔接,采用农科教、产学研结合的模式,建设从研发到生产再到消费或市场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青海蚕豆产业技术的成果转化的快速通道,提高蚕豆科技成果应用水平和转化率,提升蚕豆产业的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水平。

  第二条 青海蚕豆产业省级技术转化研发平台下设由4个功能研究室、11个岗位专家和3个省级技术转化基地。对接互助、湟中、大通、湟源、共和等5个示范县。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按照全省蚕豆产业一盘棋的思路,开展青海蚕豆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的职责是制定蚕豆产业发展的5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制定分区域蚕豆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名录,集成主推技术规范;确定蚕豆产业的重点产业县并紧密对接县级蚕豆产业技术推广平台指导其开展本产业技术推广工作。审核产业重点县的技术推广计划;承接国家食用豆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科技成果的引入与熟化工作;收集、整理蚕豆产业技术需求真实信息,并根据需求对重大公益性技术难题展开会诊;对综合配套技术进行集成;对蚕豆产业发展亟需的实用技术开展攻关。

  第五条 县级蚕豆产业技术推广平台的职责是确定与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相适应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本县的年度推广计划;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展示与示范;科技骨干和示范户的培训;收集本县蚕豆产业发展的真实需求信息;

  第六条 针对蚕豆产业发展亟需的实用技术必须由县级蚕豆产业技术推广平台产业专家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收集农民真实需求信息基础上提出,并由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执行专家组讨论确定。

  第七条 遗传育种功能室的职责是制定蚕豆产业发展的品种5年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制定分区域蚕豆主导品种名录;指导县级蚕豆产业技术推广平台的制定主导品种名录,审核产业重点县的主导品种推广计划。引入国家食用豆产业技术体系的主导品种,并在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进行展示;收集和整理蚕豆产业发展的品种需求信息。主导品种的原种繁育;对蚕豆产业发展亟需的新品种进行培育和试验。

  第八条 栽培土肥功能室的职责是制定蚕豆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生产与施肥技术)5年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制定分区域蚕豆主推技术(生产与施肥技术)名录,并集成主推技术规范;指导县级蚕豆产业技术推广平台制定主推技术名录,审核产业重点县的主推技术推广计划。引入国家食用豆产业技术体系的蚕豆生产的主推技术(生产与施肥技术),并在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进行熟化示范;征求蚕豆产业发展的栽培土肥技术的需求信息;蚕豆综合配套技术集成后,在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基地示范;对蚕豆产业发展亟需的生产技术和施肥技术开展攻关。

  第九条 病虫草防控功能室的职责是制定蚕豆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5年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制定分区域蚕豆主推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名录;指导县级蚕豆产业技术推广平台制定主推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名录,审核产业重点县的技术推广计划。引入国家食用豆产业技术体系的蚕豆生产的主推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并在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进行熟化示范;征求蚕豆产业发展的病虫草综合防控技术的需求信息,并对突发性的蚕豆病虫害进行会诊。对蚕豆产业发展亟需的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技术开展攻关。

  第十条 综合利用功能室的职责是制定蚕豆产业发展的加工技术5年规划;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引入国家食用豆产业技术体系的蚕豆加工技术,并在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进行熟化示范;调查分析青海蚕豆产业的生产要素、制定蚕豆产业发展的战略政策、技术成果的绩效评估;征求蚕豆产业发展的加工技术、市场需求信息;对蚕豆产业发展亟需的食品加工技术开展攻关;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的机制和运行模式探索与研究。

  第十一条 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设置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基地,包括农业技术转化基地和蚕豆加工转化基地,农业技术转化基地承担不同生态区蚕豆主导品种种子扩繁、配套技术熟化以及相关功能室的研究试验;蚕豆加工转化基地主要承担蚕豆产品贸易和食品加工转化以及综合利用功能室的产品中试。

  第十二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蚕豆产业发展和技术转化的需要对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省级转化基地可以不断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组织各功能室制定与各功能室相关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名录、亟需实用技术的攻关以及实施方案制定,对接县科技骨干的科技培训,检查各方案的实施情况;负责考核各功能室和岗位人员。统筹和协调各功能室的工作关系和对接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 功能室主任组织本功能室岗位专家制定各自的年度实施方案以及各岗位人员之间的协调联系。

  第十五条 各岗位专家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与功能室主任衔接,制定自己的年度实施方案,这个实施方案要符合平台建设的要求和首席专家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体系的岗位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人员应自觉接受青海省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内相关制度的管理和首席专家的组织;聘任人员根据省级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总体要求,保证将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研发的新成果及时在对接的基地县进行示范转化。

  第十七条 各岗位人员按岗位设置和专业特点,根据收集与整理的相关技术需求,对不成熟的实用技术进行攻关。亟需的实用技术攻关采用课题申报的形式通过功能室向首席办申请,并经蚕豆产业执行专家组审核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蚕豆产业技术推广平台与科技示范平台要围绕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平台要求开展工作,蚕豆产业专家服从省级专家的总体推广计划。每个岗位专家每年必须开展1-2项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为“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作物所蚕豆研究室,设秘书1人,负责青海省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协助首席专家进行青海省农牧业有关政策文件、资源管理、项目支持和会议组织等的上传与下达。

  

  第三章  执行专家组

  第二十条 执行专家组的组成。首席专家、功能室主任、对接县蚕豆产业专家组成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执行专家组,首席专家任组长。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专家组的职责。执行专家组讨论审核蚕豆产业的规划、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亟需的实用技术以及产业发展存在的重点问题等;凝练蚕豆产业发展分区域的主推技术和亟需的实用关键技术;负责审核各功能室的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功能室的业务活动。执行专家组负责评审岗位专家的亟需实用技术的课题申请。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专家组的会议。每年1月底之前,执行专家组召开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总结和考评会;总结上年的建设工作,同时,讨论制定各自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形成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任务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首席专家根据青海省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委员会审批下达的“青海省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年技术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任务分解方案,经执行专家组讨论通过后,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功能室、岗位专家和基地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每个岗位专家根据各功能室的任务向功能室提出技术集成、攻关技术和国家成果的引进熟化的申请,有些技术首席专家也可以委托岗位专家集成,并与首席专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时,此协议一年一签。

  第二十五条 首席专家组织功能室主任负责制定相关领域的主推技术规范,统一编制技术方案和培训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蚕豆备耕和备播准备阶段、播种和出苗、拔节、开花灌浆、收获、加工、销售等关键时期,各研究岗位人员密切关注自然、气候、市场变化和生产动态,对生产中发生的实际问题,经过平台内执行专家组会商,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方案,上报管委会。形成的材料根据内容性质分为:政策建议、情况通报、技术指导意见和科学普及读物。

  第二十七条 技术指导意见和科学普及读物经首席专家批准后即可公布,并可借助媒体进行宣传和推广。政策建议和情况通报应报告管委会,在批准的范围内公布和执行。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八条 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经费设列《青海省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主要支出范围包括调查研究费用(10%)、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的集成示范费用(45%)、国家体系成果的引进与熟化费用(15%)、亟需的实用技术攻关费用(15%)、专家咨询费(3%)、会议费(10%)、绩效费(2%)。

  调查研究费用:交通差旅费、规划和方案制定费等

  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集成示范费:主推技术规范制定费、试验示范费、交通差旅费等

  国家体系成果的引进与熟化费:试验示范费、交通差旅费等

  亟需的实用技术攻关费:仪器设备费、试验示范费、技术规范制定费、交通差旅费、劳动费。

  专家咨询费:方案审查、规划评审等专家费用。

  会议费:主要包括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名录制定,实施方案论证、重大公益性技术难题的会诊;组织重点示范县技术人员在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基地对主推技术的集成示范观摩与交流。

  绩效费:包括岗位专家费用和推广工作考核后优秀岗位人员、推广技术人员等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经费按《青海省农牧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农财【2011】529号)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依托单位的管理要求,分别采用报账制或采用协议下拨到各岗位专家或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基地的依托单位。下拨到岗位专家依托单位的平台经费使用严格按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协议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各依托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厅有关专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研发经费。

  第三十三条 一切经费支出根据青海省及依托单位财务规定进行报账,但必须经过首席专家或岗位专家或省级技术转化基地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十四条 岗位专家和省级基地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及时做出决算。依托单位的财会人员要监督和保障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经费决算一式两份,一份汇报给首席专家存档,另一份留存依托单位的主管会计。必要时,首席专家委托专业人员检查岗位专家和省级基地负责人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每年12月,岗位专家和省级基地负责人要分别制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汇报给首席专家存档,另一份留存依托单位的主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发现经费使用出现严重违规现象,应停止拨款。经过调查和整顿以后决定是否继续拨款。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在省级基地和县级基地开展技术集成试验、攻关技术试验等费用,由省级平台或各岗位专家经费列支。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蚕豆产业技术转化过程中,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集成后,产生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平台联合县级产业技术推广平台联合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第三十九条 在省级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集成的主推技术,形成技术规范成果时,根据县级产业技术推广平台产业专家、科技骨干的参与情况署名。

  第四十条 攻关的实用新技术规范也对省级基地或县级基地推广人员给予署名。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青海省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由青海省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执行专家组负责考核。考核对象包括功能室主任、岗位专家和对接县蚕豆产业专家、省级产业技术转化基地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每年11月下旬,岗位专家和省级基地负责人提交各项试验总结与简短的述职报告。首席专家根据任务委托协议书规定的计划内容和指标,组织执行专家组根据德、能、勤、绩的表现,对功能室主任及各岗位专家、省级基地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以现场述职的形式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考核优秀率按岗位人员、基地负责人、产业重点县产业专家等不同类型分别确认,各占15%。考核结果经首席专家签字后上报管理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岗位人员的绩效费由平台建设专项单独列支,标准为3000.0元/人,年底考核合者享有。考核优秀的,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再次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综合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首席专家督促对其进行整改,直至调整岗位资格。

  

  第八章  其它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首席专家都应在依托单位单独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专项分类。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调研报告、任务规划、年度计划、任务书、任务委托协议、会议通知、会议纪录、试验总结、技术报告等文件的正本应有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执行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整理和存档。

  第四十七条 在蚕豆生产季节的关键时期,可以视主推技术或攻关技术的应用情况举办专题研讨会或现场会。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依据是《青海省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实施办法(试行)》和《青海省农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与上述“办法”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青海省农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委员会审查和督导执行,由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首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