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平台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产业平台» 蚕豆平台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管理制度

  

  为推进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研发转化平台建设,加强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青海省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实施办法(试行)》、《青海省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工作细则》和《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支撑5年规划(2015-2020)》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平台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是蚕豆产业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于蚕豆产业县级农业部门、从事蚕豆产业研发的相关企业等机构,而建立的具有蚕豆产业科技成果试验、熟化、集成、展示功能的成果孵化基地。

  第二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可以由首席专家提出,也可以由县级推广平台、应用平台提出。

  第三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青海省蚕豆重点产业示范县,具有蚕豆产业技术指导员;

  (二)蚕豆种植面积较少,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蚕豆的发展或推广潜力大,农业管理部门比较重视的县,可以配备一定的技术指导员;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或蚕豆产业发展基础,并从事蚕豆加工等的企业;

  (四)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负责人应常年从事蚕豆产业的相关工作或具有良好的农业科技推广基础,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的工作采用委托式和申请式两种,其主要任务是:

  (一)主动承担蚕豆产业平台的各功能室的转化和研发任务;

  (二)也可以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和要求,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申请;

  (三)申请时,填写《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课题申请表》

  (四)举办科技培训班,聘请平台内专家为农民讲课,并组织现场观摩新品种新技术基地,成为区域蚕豆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展示的窗口。

  第五条 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平台省级转化基地的业务由县级蚕豆产业推广平台和省级转化研发平台双重管理。

  第六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务。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平台批准,省农牧厅和科技厅备案。

  第七条 与蚕豆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相关的业务,以签订协议形式管理。

  第八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的相关业务费由省级转化研发平台的技术集成与示范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每年12月中旬向平台递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接受蚕豆产业平台的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蚕豆产业技术转化基地批准后,由省农牧厅和蚕豆产业平台正式挂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青海省蚕豆产业技术研发转化平台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